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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诉被告贾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

被告贾某,男。

被告山西省稷山县宏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公司。

负责人张某,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贾某等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已和被告方达成了庭外和解,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审判员尹堂舟

二Ο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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