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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杜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X组X号,现住(略)。

被执行人杜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陕西省山阳县X组,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杜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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