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男。
被告李某,男。
被告刘某,女。
本院在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刘某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审判员陈桂东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