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x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xx组现暂无土地划拨,待下次土地分配调整时,对申请执行人孙某再进行土地分配,本案执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高执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