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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王xx建筑质量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王xx建筑质量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的(2008)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6801元。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王xx在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的40000元基础上再给付480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表示按结案处理。现申请执行人马某民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8)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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