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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苏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苏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苏xx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800元。现李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某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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