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陈某。
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某长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凯
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