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聂伟,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黎XX(曾用名: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大厦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