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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村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聂伟,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黎XX(曾用名:黎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路XX大厦XX号,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诉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XX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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