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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陈某、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吕某,女,X年X月X日生。系死者陈某江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平桥区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段金凯,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生。系陈某江父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袁某,女,X年X月X日生。系陈某江母亲。

委托代理人吕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平桥区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井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某、陈某、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军、段金凯,上诉人陈某、袁某委托代理人吕某、王红军,被上诉人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德保,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某

代审判员彭某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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