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
被告慈利县胜年吊装拆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慈利县胜年吊装拆除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2日以被告已主动拆移除有关机械设备,不再妨碍原告正常生产秩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生产秩序得到恢复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原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黎斌
审判员徐联合
人民陪审员卓莉萍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