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与慈利县骨伤科医院及第三人万某、李某丙、李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利县骨伤科医院。住所地慈利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男,该医院院长。

第三人万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

第三人李某丙,男,系原告之兄。

第三人李某乙,男,系原告之弟。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慈利县骨伤科医院及第三人万某、李某丙、李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判长李某斌

审判员徐联合

人民陪审员吴若欣

二O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