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
申请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
申请人雷某、刘某要求宣告雷某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雷某、刘某诉称,其女雷某梅与刘某于2000年3月6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长女刘某初。X年X月X日生育次女刘某君。2009年2月24日刘某因病逝世。2009年4月雷某梅离家出走,至今仍下落不明。请求宣告雷某梅失踪。
经查,雷某梅,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原住湖南省新田某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系申请人雷某、刘某之女。雷某梅于2009年4月离开其住所地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雷某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雷某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申请人雷某、刘某请求宣告雷某梅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雷某梅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李红艳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