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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汪某、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省道S304线石门至慈利路段东洋渡大桥联路线工程项目部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慈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向春绒,慈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汪某,男。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省道S304线石门至慈利路段东洋渡大桥联路线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林某,该项目部经理。

被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汪某、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省道S304线石门至慈利路段东洋渡大桥联路线工程项目部及湖南省湘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受理后,原告李某以漏诉当事人和诉求不全为由,于201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本案起诉,变更补正当事人及诉求后再行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23元,减半收取6361.5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徐联合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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