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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永冷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人,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通过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忠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朱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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