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樵某甲与樵某乙赔偿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樵某甲,男,生于1941年10月2日,汉族,系商洛市X路局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樵某乙,男,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农民,住(略)。

樵某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2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樵某乙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樵某甲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商区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

审判员林增锋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O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张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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