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杨XX,男,40岁,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XX给付借款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4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吕某以被执行人杨XX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户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超波
审判员高峰
审判员刘海青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