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23日,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全某某,女,生于1961年2月10日,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人民币5000元整。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商区法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杨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