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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亲,半年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于2007年3月初四(农历)生女儿张XX。女儿出生后,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在家抚养女儿、操持家务,被告经常打电话对母女俩虚寒问暖。女儿一岁半后,被告同意原告将女儿交给公婆照看,到深圳务工。但自此后,被告对原告联系日渐稀少,后被告不仅不与原告联系,而且自2008年下半年后,被告就更换手机号码,断绝与原告联系。原告回家过春节,被告就拒绝回家。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并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现被告外出移情别恋,遗弃原告,下落不明,使原告感到生活无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女儿。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亦未举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互有往来,于2005年7月4日在商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于2007年农历3月初四生女儿张XX。被告于2008年6月外出到深圳务工,原告于同年7月外出至广东省中山市务工。次年元旦,原告到被告务工处时发生矛盾,原告即离开被告处,双方分居至今。被告自外出务工后至今未回家生活、居住,现下落不明,致使原告失去与被告的联系达二年多之久。婚生女儿张XX在原、被告外出务工后,一直随被告张某某父母一起生活,由其抚养和照顾。另查明,原、被告间无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村委会证明、杨某某、汪某某等证人证言、调查张永峰、丁怀荣的笔录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相互有往来,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原、被告双方异地外出务工后,被告自2009年元旦之后断绝与原告及其家人的联系,下落不明达二年之余,长期不履行夫妻、家庭成员间的义务,损害了夫妻感情,可认定原、被告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婚生女儿张XX一直随被告张某某父母一起生活,因被告张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其父母强烈要求由张某某自行抚养张XX,在张某某未回之前,仍由其代养,原告亦表示同意。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人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张XX由被告张某某自行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莉

审判员万永忠

审判员雷群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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