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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岳XX诉被告西安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岳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市X区X路X院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郭XX,刘XX,陕西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厂,住所地X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XX,该厂职工。

原告岳XX诉被告西安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XX之委托代理人郭XX、被告西安X厂之委托代理人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XX诉称,原告于1976年6月经新城区工业局招工到西安第二汽车配件厂参加工作,1991年调入西安石墨厂,1996年12月21日调到西安起重机械厂,同年被派到西安起重机械厂第二供销经理部,出任供销部的企业法人。2000年后厂里停产,原告一直工作至今。2010年初,原告听说厂里要改制,对在册职工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安置,但单位没有通知原告,2011年7、8月份告知原告不能补办,原告就找厂里协商,没有结果。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缴纳1996年12月21日至2011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X厂辩称,原告1996年调到被告单位后,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一直未在厂里上班,其社会保险手续还在原单位西安石墨厂,也未转入被告单位,只是把档案挂靠在被告单位,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76年6月,原告岳XX经招工被分配到新城区第二汽车配件厂参加工作,1991年调入西安石墨制品厂工作。1996年12月21日调入西安起重机械厂(2004年6月更名为西安X厂),劳资档案同时转入被告单位,但原告的社会保险手续未转入被告单位,双方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书,被告也未给原告发放工资,未给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1996年10月28日,西安起重机械厂下发西起厂发【1996】第X号《关于成立西安起重机械厂第二供销经理部决定》,申请成立西安起重机械厂第二供销经理部,企业性质为集体性质,企业法人为岳XX。原告调入被告单位后于1997年起负责经营该供销经理部,自收自支、自负盈亏,1998年向被告交纳管理费共计6000元,同年,供销经理部停业,原告再未回单位上班至今。2007年9月,被告进行企业改制,认为原告属于挂靠人员,不属单位在编职工,在改制时没有对原告进行安置。2011年10月21日,原告向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莲湖区仲裁委以本案已过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于1998年向单位缴纳了管理费6000元,被告只能为其缴纳五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招工录用通知书、工人调动介绍信、《关于成立西安起重机械厂第二供销经理部决定》、管理费收据、工作情况申诉、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岳XX于1996年12月调入被告西安X厂,劳资档案亦转入被告单位,1997年起,原告负责经营西安起重机械厂第二供销经理部,1998年向被告交纳管理费共计6000元,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已经形成劳动关系。1998年,第二供销经理部停业,原告回家未再回经理部及被告单位上班,至今已十三年有余,双方形成长期脱离劳动关系的事实,造成双方劳动关系自动解除,故自1999年元月份起,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办理缴纳1999年1月至2011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费用之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称,原告于1998年向单位缴纳了管理费6000元,被告只能为其缴纳五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用。1999年1月1日之前,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被告应为原告办理1996年12月2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X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岳XX办理1996年12月2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被告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的部分费用,原告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费用)。

二、驳回原告岳XX其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宋宏凯

审判员王艳玲

二Ο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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