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2010年7月16日因盗窃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儿童公园停车场将罗某某的“雅迪”牌电动车用锥子撬开,张某某将车推到儿童公园大门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评估该电动车价值1680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雷某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80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0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志杰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纪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