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法官梁志雄、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2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审判员梁志雄
代理审判员杨建国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张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