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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彭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栋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邹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市人,住湖南省XX市X区XX号附X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文,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XX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彭XX自愿承担。

审判员陈强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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