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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某等9人与被执行人沈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左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沈某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运民

代理审判员刘某柏

代理审判员郑红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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