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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某武,湖南火龙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运民于2012年4月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秋香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登记结婚,同年9月生育长子谢××,X年X月X日生育次子谢×涛。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欠被告谢某乙的妹妹1500元。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

二、婚生男孩谢××、谢×涛由被告谢某乙抚养教育并独自承担抚养教育费;

三、原告谢某甲偿还被告谢某乙的妹妹1500元的借款。(在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由原告交被告转付)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运民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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