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军,湖南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学柏于2012年3月19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邱毅担任记录。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2009年10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周×;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周某乙离婚;
二、婚生男孩周×由被告周某乙抚养教育并独自承担抚养教育费,婚生女孩周×由原告唐某抚养教育,由被告周某乙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唐某小孩抚养教育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