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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开设赌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本案于2012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5日,彭某勇(已判刑)租赁长沙市X村X区X栋X楼开设“狂飙天下”动漫城,并在该店内摆放“大金鲨”电游赌博机X组X台、“狮面八方”电游赌博机X组X台供人赌博,同时雇佣被告人彭某及谢永清(已判刑)轮流负责店内日常管理工作,雇佣肖×、杨×、陈×、黄××在该店从事收钱、上某、退卡等工作。2011年9月20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动漫城将正在营业的赌博机当场查获并扣押赌资人民币11820元,同时抓获谢××、肖×、杨×及参赌人员李×、罗××、刘××、黄××。案发后,被告人彭某于2012年3月6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上某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彭××、谢××的供述,证人李×、杨×、肖×、刘××、李×、黄××、罗××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提取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及收缴物品清单,雨公(治二)决字(2011)第873、874、875、876、877、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2012)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彭某的供述及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彭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某。书面上某的,应当提交上某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唐琳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赵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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