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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1996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于2012年3月15日3时许,将其在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轧总厂区域盗得的该厂报废电缆紫铜芯41.6公斤,藏匿于其电瓶车后座下偷运出武钢X号门时。被武钢保卫部保安人员查获。现场收缴了上述赃物,并已发还被盗单位。

经鉴定,上述被盗的41.6公斤报废电缆紫铜芯价值人民币1,99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盗单位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被告人方某的身份及前科材料,现场物证照片及测量记录,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葛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审判员陶亚宣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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