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高某与侯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侯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委托代理人郭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区XX号。西安市X区XX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某与被告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种郁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侯XX及其委托代理人侯XX、郭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有一女高某和一子高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吵闹。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高某由自己抚养,婚生女高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侯XX辩称,原告所述结婚经过属实,婚前已经过一年多的了解,感情尚可。一双儿女出生后,夫妻关系进一步加深,虽然在婚后生活中有过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1年4月18日自愿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高某玉,X年X月X日生一子高某伟。后因婚姻生活中发生争吵,原告以与被告无共同语言,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婚生子高某由自己抚养,婚生女高某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并表示自己有过错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审理中,本案调解无果。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很好,且婚后育有一双儿女,虽在共同的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纠纷,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加强感情交流,夫妻关系是能改善的。现被告已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正视家庭问题,与被告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化解夫妻矛盾。鉴于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要求与被告侯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种郁花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少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