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黄某甲犯失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女,因涉嫌失火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汝城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由汝城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林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失火罪,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柏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自带镰刀、锄某、火柴、尼龙绳及玉米种子来到地名叫“老牛江”(又叫“老牛岗”、“牛路”)山场里旁边自家责任田某准备种玉米。被告人黄某甲先是用镰刀将周某的茅草割倒堆放在田某心,随后拿出火柴点燃茅草烧土灰。茅草点燃后,11时许,突然刮起了大风,加上天气干燥,燃烧的火苗窜到田某的竹林里并向“老牛江”山场迅速蔓延。被告人黄某甲赶紧救火,但一人难以扑灭,火越烧越大。此时,被告人黄某甲心里十分害怕,看火势无法控制,便于13时左右回到家里,没有喊人救火。山火被当地村X村干部群众的积极扑救下,于当天15时左右被扑灭。经鉴定,“老牛江”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12.6公顷(189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被告人黄某甲无视森林法规,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失火罪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材料所证实:(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失火全案过程;(2)证人张某乙、刘某丙、黄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张某庚、刘某辛的证言,证明了被告人黄某甲的失火事实,且与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失火山场被烧毁的概况及起火点位置;(4)鉴定书,证明失火山场被烧毁的有林地面积;(5)书证: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联办工程造林基地合同、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良田某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明该失火烧山接警记录及到案情况,失火被烧山场山林权属,被告人身份等自然状况。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属实,其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森林管理法规,擅自野外用火,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森林资源,打击毁林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某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某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某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6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柏梅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詹斌附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某、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