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李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乙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申请人李某甲之女,于2007年6月22日起下落不明,失踪前无个人财产亦无债权债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8日发出寻找李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公民失踪两年以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