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人李某甲申请被申请人李某乙宣告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甲要求宣告李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与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乙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系申请人李某甲之女,于2007年6月22日起下落不明,失踪前无个人财产亦无债权债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7月28日发出寻找李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乙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自公民失踪两年以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乙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刘学柏

二○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邱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