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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小虫网吧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小虫网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安市小虫网吧(以下简称小虫网吧)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小虫网吧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系由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联合制作,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版权并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拥有该剧的版权独家信息网络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原告网尚公司对《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拥有该剧在中国地区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与经营权;授权范围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直某、移动网络、无线增值业务、网吧等环境下的传播、发行、复制等权利及独家在上述环境下以被授权人的名义对该影片之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发行权等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行政投诉、提起民事诉讼、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授权期限为2年,自2009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

2009年10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工作人员与网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到位于西安市X区X路X号(钟研所)X号楼小虫网吧。对该网吧提供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播放服务的情况进行了公证。公证书记载,通过双击网吧电脑桌面上的“小虫影院”图标,打开影视主页面,在影视主页面上进行搜索,可以搜索进入《心星的泪光》的结果页面,在《心星的泪光》所在页面中,任意选择页面上的剧集列表,进行随机播放、观看;关闭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软件自动生成文件,将文件名修改为“心星的泪光.avi”;建立文件夹“小虫网络”,将录像文件保存在该文件夹里。用以上述同样方式的操作步骤播放、观看了《心星的泪光》。

以上事实有(2009)京东方内民证字第X号、(2010)京长安方内经证字第X号、(2009)陕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及光盘、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问题为:1、网尚公司诉讼主体是否适格;2、小虫网吧是否侵犯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系由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联合制作,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版权并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拥有该剧的版权独家信息网络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原告网尚公司对《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信息网络传播权。网尚公司拥有该剧在中国地区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与经营权;授权网尚公司独家在授权期内,可以网尚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大陆地区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网吧放映权遭受侵权进行诉讼。由此事实能够证明,网尚公司在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

由于网尚公司经授权以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电视剧《心星的泪光》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小虫网吧未经网尚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心星的泪光》的播放服务,小虫网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移除电视剧播放内容、停止提供侵权电视剧播放服务、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原告网尚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小虫网吧的获利无法确定,原审法院依据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被告小虫网吧侵权的主观状态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市小虫网吧立即从服务器中移除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播放内容,立即停止提供电视剧《心星的泪光》的播放服务;二、被告西安市小虫网吧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被告西安市小虫网吧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网尚公司负担315元,被告西安市小虫网吧负担735元。

宣判后,小虫网吧不服,提起上诉称:1、本案涉案影片《心星的泪光》由深圳广电集团等6家公司联合制作,即该片原始著作权人由上述6家公司享有。但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请求对被上诉人版权说明及授权书不予确认。2、本案侵权主体应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而非上诉人。请求二审将宽娱公司列为共同被告。3、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1500元不合理。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追加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3、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二审另查明,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是由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x、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联合摄制,一审查明的制作单位不详尽。2009年5月6日,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该两家公司仅享有《心星的泪光》的作品署名权,不享有该剧的任何其他著作权。对此“声明”,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2011年1月26日,x也发表“声明”,称该公司不享有《心星的泪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版权。1998年12月23日,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拥有该剧的版权独家信息网络版权。2009年4月,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授权原告网尚公司对《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网尚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经二审查明,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是由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x、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联合摄制。深圳广电集团、深圳市深广传媒有限公司、x的“声明”,杰迈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交易中心的授权书,能够证明网尚公司拥有《心星的泪光》在中国地区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与经营权;授权范围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等等。综上,网尚公司在涉案电视剧《心星的泪光》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主体适格。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的赔偿问题。小虫网吧未经网尚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内的局域网上向不特定公众提供《心星的泪光》的播放服务,小虫网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提供侵权电视剧播放服务、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审法院鉴于本案网尚公司的实际损失及小虫网吧的获利无法确定,依据涉案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小虫网吧侵权的主观状态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为1500元并无不妥。

尽管小虫网吧称其与宽娱公司签订有协议,但该协议只是对侵权后双方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加之,一审庭审中小虫网吧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又申请追加宽娱公司为被告,宽娱公司并非必要的共同被告,该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应追加宽娱公司为共同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西安市小虫网吧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张润民

代理审判员同惠会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唐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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