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苏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金凤凰烟花爆竹厂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金凤凰烟花爆竹厂。驻郴州市苏仙区X乡X村X组。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郴州市苏仙区金凤凰烟花爆竹厂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金凤凰烟花爆竹厂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x元,已赔偿x元(含执行费、诉讼费),余下25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自愿放弃,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郴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易香香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何玉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