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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孟X,女,汉族,陕西省三原县人。

被告刘XX,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

原告孟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某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相识,2009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XX。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家庭极不负责,沉迷于赌博。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辰傲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相识恋爱,同年12月25日在陕西省三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刘XX。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近来被告参与打牌,对家庭照顾不够,双方为此发生过几次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保证除了周某、节假日之外,不能外出打牌。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XX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

上述事实,除原告当庭陈述外,原告还提供了结婚证、户口登记、保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其证明力。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因被告参与打牌、对家庭照顾不够发生过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孟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钱玉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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