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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XX与被告靳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

委托代理人杨X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X法律服务咨询公司员工,住西安市X区X路x号。

被告靳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村民,现在西安市第X看守所服刑。

原告高XX与被告靳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XX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因琐事常发生吵打。2010年6月被告因犯强奸罪被判刑,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被告抚养孩子。

被告靳XX辩称,其与原告婚后发生吵打属实,现同意与原告离婚,并要求孩子由其自己抚养,其服刑期间暂由其父母代养孩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靳AA。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有时发生吵打。2008年4月原告高XX以夫妻感情不合等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靳XX离婚,后撤回起诉。原告高XX于2008年10月外出居住至今。2010年6月被告靳XX因犯XX罪被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以(2010)灞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现服刑于西安市第X看守所。2012年2月原告高XX以上述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表示同意孩子随被告靳XX生活,被告靳XX服刑期间孩子暂由被告靳XX之父母代养,经询问靳XX之父母亦表示同意,并要求在靳XX服刑期间,由原告适当支付孩子必要的生活费。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婚姻查档证明、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与沟通。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缺乏理解与沟通,致夫妻间常发生吵打,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高XX要求与被告靳XX离婚。被告靳XX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于原告外出期间及被告靳XX服刑期间,孩子一直随被告父母生活,现原、被告同意孩子随被告父母生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被告家中之财产,以现在谁处归谁所有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高XX与被告靳XX离婚。

二、孩子靳AA随被告靳XX生活。(靳XX服刑期间孩子暂由靳XX之父母代养,原告高XX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300元。)

三、财产现在谁处归谁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付原告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建海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柴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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