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委托代理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系原告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彭国辉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邓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