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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某书

(2012)綦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梁XX,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谭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镇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

被告赵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X村XX组,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罗XX,重庆市XX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某潘XX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及代理人谭XX,被告赵XX及代理人罗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2月10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某。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XX。婚后,被告一直对原告冷漠,对家庭不尽责任。被告在重钢上班期间从没向家里给过钱,我和小孩生病打电话给被告要求,被告就是一句“没得钱,打牌输了”答复我。2012年4月5日我和被告一起到綦江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被告草拟的离婚协议太苛刻,我就没有同意。当晚回家后,被告在凌晨12点过将我们母子赶出家门,我抱着孩子站在夜幕中,心中万念俱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判某:1、离婚;2、婚生女赵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被告赵XX辩称,原告说的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的感情基础好,我尽了家庭义务的。当时去民政局我以为原告只是闹着玩,离婚协议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签字,同时这也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10日在原XX县民政局办理结某登记手续。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赵XX。

原、被告于2012年4月5日到XX区民政局准备协议离婚,并由被告起草了离婚协议,但由于双方对协议内容分歧较大最终未能协议离婚。2012年4月23日原告乃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女赵XX由原告抚养。审理中,双方自述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某、离婚协议手稿、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审查,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是否判某离婚的标准。原告起诉离婚,应当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案中,原告除陈述外,仅举示了一份离婚协议手稿,该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曾经有过离婚的念头,并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不准原告梁XX与被告赵XX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梁XX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XXX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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