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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田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田某医院。

法定代表人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田某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新田某医院自愿给付被上诉人周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某、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共计199,848元整,此款于2012年5月15日前一次付清,否则按原判决执行。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双方当事人就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全部了结,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再向对方主张权利。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6,482元,由被上诉人周某负担1,187元,上诉人新田某医院负担5,295元,此款被上诉人周某已付,由上诉人新田某医院于2012年5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周某一审诉讼费5,295元;二审案件诉讼费6,482元,减半收取3,241元,由上诉人新田某医院负担。

四、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久平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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