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福,南郑县高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居民。
委托代理人乔锦昭,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确认:
一、夏某某、李某某双方自愿离婚,本院准许离婚;
二、李某某与前妻所生子女李某慧及与夏某某所生女李某玉由李某某抚养,婚生子李某文由夏某某抚养,子女抚养费由各自承担各自所抚养的子女;
三、婚后共同财产南郑县X镇X路艺苑居住区话艺园X号楼X单元X楼X室住房一套及该室中的空调、电视机等归夏某某所有,现所购南郑县X镇裕华园X号楼X单元X楼X室住房一套和X号楼X号车库一间及该住宅中财物归李某某所有;
四、婚后所欠蒋小红债务本息x元,蒋小全现金5000元,汪玉兰现金x元由李某某偿还;
五、李某某付给夏某某经济帮助费x元(限领取调解书时付清)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夏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军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