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慈利县X组。2012年3月10日因盗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
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慈利县X组。2012年3月25日因盗窃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逮捕,同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杨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上旬,被告人朱某、杨某相约到慈利县X镇盗窃他人耕牛。同年2月9日晚,二人窜至慈利县X镇高桥居委会,先后将被害人杨某X、杨某X家的两头耕牛盗走,并于当日晚将两头耕牛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经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被害人杨某X家耕牛价值人民币2340元,所盗杨某X家耕牛价值人民币57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杨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300元。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慈利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所得赃款已被慈利县公安局依法追缴。二被告人所盗两头耕牛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X、杨某X的陈某,证人陈某、李XX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被盗耕牛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慈价认鉴(2012)第X号、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慈利县公安局刑事追缴通知书,抓获材料、被告人朱某、杨某的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杨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得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追缴,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某、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杨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被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某。
审判员刘楚明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柴澧峰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某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某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某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某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