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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江来访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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