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云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经人介绍认识,于2003年11月14日在沅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也一直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虽在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郭某雨,但依然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被告不务正业,好吃懒做,沉迷于赌博之中,完全不顾家庭,原、被告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了。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郭某某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同意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子女郭某雨(女,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原告刘某某从2011年元月开始每年给付抚养费2400元,每年八月份之前付清,至子女成年止。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云全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