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王某与被告雷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二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7日下午3时许二原告之女谭某晴同本村两名女孩在被告开办的煤矿玩耍,4时许,谭某晴不慎掉入洗煤池,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执,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承认案件事实,同意调解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雷某赔偿原告谭某、王某各项损失12万元,此款于2012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柯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