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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吸毒,于2010年10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11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1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1点多,被告人刘某在张某家五楼向张某借完钱离开后,又返回张某家四楼,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盗窃其卧室内现金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于2010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在张某家盗窃现金1300元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侯××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现金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其盗窃张某家现金1300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贾合军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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