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桂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1月21日双方自愿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罗某玲。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11年1月31日双方吵打后便开始分居至今。为此原告诉请法院离婚,婚生女罗某玲由原告抚养;被告蒋某辩称原告所诉是实,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罗某玲由原告罗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原告罗某当庭一次性退还被告蒋某彩礼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桂冠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