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土家族,住(略)。
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62年11月17日,农民,汉族,住(略),系被告之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贾某因缺乏资金,于2012年1月19日立据欠原告胡某47500元,并约定2012年3月15日还清;被告贾某又于2012年2月24日立据欠原告胡某12000元,并约定2012年3月1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2012年5月原告胡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9500元及利息。本案在调解过程中,被告辩称所立借据中包含了部分利息,被告只同意返还借款40000元。对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贾某返还原告胡某借款40000元,在2012年5月28日前付清;
二、原告胡某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15元,合计1265元,原告胡某自愿全部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黎洪亮
人民陪审员朱明忠
人民陪审员熊政德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