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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李某某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1-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三亚民终字第53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59岁,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三亚市纪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三亚市纪委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42岁,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能昌,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殷某某、欧能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俐

审判员吴某平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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