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59岁,汉族,海南省万宁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三亚市纪委干部。
委托代理人殷某某,三亚市纪委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42岁,汉族,海南省琼海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能昌,海南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某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殷某某、欧能昌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俐
审判员吴某平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