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44岁。
委托代理人何景达,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桂某,男,53岁。
原告陈某与被告桂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欧秧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6年之久,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讼是实,被告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桂某离婚。
二、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欧秧生
二0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