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男,31岁,汉族。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吴某其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黄某乙、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永平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马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