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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与黄某乙、吴某其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吴某,男,31岁,汉族。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吴某其他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黄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对被告黄某乙、吴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艳华

审判员李永平

人民陪审员周某武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马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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