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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周某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戊,男,46岁。

委托代理人段家清,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己,男,45岁。

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戊、周某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周某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艳红

代理审判员黄柯

代理审判员冷亮亮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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