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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女,28岁。

委托代理人邓建国,湖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甲,男,35岁。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雄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5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08年1月被告无故将原告毒打一顿,尔后双方分居长达四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某甲东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辩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5日在祁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何某甲东。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高某与被告何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何某甲由被告何某甲抚养,原告高某给付被告何某甲小孩抚养费一万元,此款在调解书送达时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雄英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蒋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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